中介费能不能退,要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中介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但因非中介原因最终交易失败,中介有权不退或退少量中介费;
第二种;中介未促成交易,无权收取中介费,但可收取适当劳务费;
第三种:中介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但因中介原因最终无法完成交易,中介须全额退回中介费。
一、二手房出现哪些问题可追究中介责任
情况一:审查不到位。
中介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负有审查房屋真实权利人的义务,包括核实房产证上的房主姓名是否与出售方身份证名字,签订合同的人一致,产权证所确认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一致,以及询问清楚所有权人的婚姻状况,房产证上是否有未成年人的名字,要求共有权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诺等。但是,有些中介公司未尽到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义务,导致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障碍或者无法履行的,买卖双方可追究其责任。
情况二:隐瞒房屋弊端。
房屋中介带领购买人实地看房,但在联系不上出售方,承租人不配合看房等特殊情况下,中介常会带领购买人查看其他类似房屋作为替代,这时买卖双方可能就会对房屋的装修、使用状况、周边环境等问题产生争议,影响合同顺利履行。
此外,部分中介公司为了促成交易,隐瞒待售房屋的不利条件,如二手房房屋饮用水质不合格、水电气仅为临时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买卖双方就可以追究其责任。
情况三: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由于二手房买卖合同通常是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核心内容,如价款金额、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此外还有不少细节需要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这时中介就有义务进行提醒和告知。
而部分中介公司或经纪人经验不足,对相关事项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或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交易未能完成,买卖双方就可以追究其责任。
情况四: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
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对于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等特殊性质房屋的交易有着特别规定。而由于部分中介公司审查不严,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给买卖双方带来损失,买卖双方可追究其责任。。
情况五:怂恿签订阴阳合同。
在二手房签约时,部分中介公司为了以较低的税金吸引买卖双方,制造出总价较低的网签合同用于申报税款,便怂恿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而包含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用于实际履行,并未进行备案,这种行为就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一旦被问责,买卖双方可追究中介责任。
情况六:虚构社保。
在交易的时候,少数中介公司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开具虚假社保证明。这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使得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可能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因此买卖双方同样可追究中介责任。
二、中介费纠纷怎么处理
关于中介费纠纷常见的情况及处理结果为:根据委托人与中介签署的居间协议或佣金支付承诺书等文件,约定以房屋办理产权过户作为支付佣金的条件的,若在中介的促成下,交易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那么,委托人需按照居间协议或佣金支付承诺书的约定,支付相应的佣金,若这时委托人不支付或迟延支付佣金,中介是可以按照居间协议或佣金支付承诺书的约定,起诉委托人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的。若委托人有证据证明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了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可以主张不支付或者减免支付中介费,造成损失的,可要求中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二手房中介合同要注意哪几点
二手房中签订中介合同的,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对于贷款失败未写明处理方式。有三个选择:解除合同、支付全款或者继续贷款。一般买卖双方不会注意到这个问题,中介公司就会选择继续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银行仍拒绝批贷,买卖双方又达不成一致,交易就陷入僵局,中介费也不予退还。
2.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房屋可以约定退还中介费的情形。例如央产房,因其性质的特殊,有些情况办理不了上市手续,买方可以和中介公司约定在这种情况下退还中介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