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劳动者去用人单位应聘时,应对上述事项进行充分的了解,再做出是否愿意与用人单位缔结劳动关系的慎重决定。除法定告知事项外,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写明录用条件及试用期考核标准等,以便劳动者对录用标准及是试用期考核标准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从而避免在录用劳动者时有歧视行为,或在试用期内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注意避免出现误导性的告知内容。例如,混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概念,做出“试用期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的错误提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