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拆迁人与拆迁户之间的拆迁安置协议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是拆迁户的被拆迁房屋与拆迁人将来建好的商品房进行“互易”的协议。在这种合同中,不是产权的互易,拆迁户失去了现存的居住房屋,换来的是拆迁人将来的尚未建好的房屋,是一种期待权,在拆迁安置协议中体现的是一种债权,即要求拆迁人给付房屋的权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在同意拆迁时,一定要在签订了相关的协议并且拿到了相应的赔偿,才可以让他们继续拆迁,这样才不会使得自己最后落得房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