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发包人代表的行为引起的索赔: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指令或指令错误;发包人未按合同时间提供图纸;发包人延期开工或暂停施工;发包人没有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地址条件发生变化;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不合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_x000D_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