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履行探望权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探望两岁以下的孩子,探望方要求带孩子外出,离开对方,应事先书面确定或取得对方书面同意;
2、探望两岁以上十岁以下的孩子,要多考虑孩子的日常生活、生活习惯、学习时间,结合双方的住所,选择孩子所在地或幼儿园、学校或公共游乐场所作为探望场所,探望方式可以适当允许带孩子出门,但时间和地点不宜过长;
3、探望十岁以上的孩子,要充分尊重孩子的意见,考虑孩子的生活、学习时间安排和双方的住所,选择合适的地点,探视时间和次数,是否允许带孩子出门,要以孩子的意见为主,考虑寒暑假加长,增加探视时间和次数,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