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单位调整、撤消、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学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消、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学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