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申报期限及缴纳期限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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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残保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用人单位应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若征缴期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则以休假后的第二天为最后一日;若征缴期内有连续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则顺延相应天数。
残保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征缴期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征缴期的最后一日;在征缴期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延伸阅读
残保金政策调整:新的申报期限和缴纳要求来了
根据最新的残保金政策调整,申报期限和缴纳要求发生了变化。根据新政策,申报期限将提前至每年的6月底,而缴纳期限则延长至7月底。此举旨在提高申报和缴纳的效率,确保残疾人能够及时享受到应有的保障。同时,新政策还规定了更加严格的申报和缴纳要求,要求申报人提供详细的身份证明和残疾证明材料,并按时足额缴纳相应的保费。这一调整将有助于更好地管理和分配残保金资源,确保残疾人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残保金政策的调整,为残疾人提供了更加便利和可靠的保障机制,希望广大残疾人能够及时了解并按时履行相关申报和缴纳义务,以获得应有的福利待遇。
结语:残保金政策调整后,申报期限提前至6月底,缴纳期限延长至7月底,旨在提高效率,保障残疾人权益。要求详细身份证明和残疾证明,按时足额缴纳保费。调整将更好管理和分配资源,确保残疾人获得合法保障。希望广大残疾人及时了解并履行申报和缴纳义务,享受应有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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