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职级设置。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二)职级晋升条件。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木里县列入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执行中办发[2015]4号文件规定的职级晋升条件的基础上,在这些地区任职每满1年且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不同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分别计算,不予累加。(三)职级晋升办法。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依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本单位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经考核合格的晋升职级。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包括初核、民主测评和考核、公示、报批等环节,按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四)职级晋升后的待遇。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五)职级晋升后的管理。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岗位工作。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实施范围:(一)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二)省和市(州)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正科级及以下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的在编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法律依据】: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第六条 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七条 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