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的设置是国家和省市县四级。县一级以下如乡、镇、街道没有监察委,我们采取的办法是,县级以下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可以放到市一级的留置场所留置。第二种是把公安机关管理的看守所部分设施进行改造,开辟成留置专区。
监察法草案有规定,即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在实际中,是监委相关专案组掌握相关证据,并判定有以上几种具体情形之一后,提出工作意见,最后由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执行留置措施。执行留置措施,有两方面力量,一是监委的调查人员,一是公安人员。主要是利用公安执法的能力和权力采取留置措施,确保依法留置。
关于留置执行的场所,从浙江实践看,一种是原来纪委办理党员违纪案件审查使用的“两规”场所,现在继续作为留置场所使用,管理主体是监委的案件管理室,并借助各方力量。比如,省一级留置场所借助力量,市县一级留置场所借助公安力量。
监委的设置是国家和省市县四级。县一级以下如乡、镇、街道没有监察委,我们采取的办法是,县级以下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可以放到市一级的留置场所留置。
第二种是把公安机关管理的看守所部分设施进行改造,开辟成留置专区。留置专区的管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它的性质是留置性质,而不是司法强制措施的性质。由看守所改造的留置专区,实际上是公安管,但调查人员是监委人员,监委的案管室也参与管理。
因此,执行留置措施是两个方面的力量执行,主要是确保依法留置,同时利用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和执法能力。
二、重视留置权益保障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我们会告知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间的相关权利,包括他有什么问题需要说明、有什么要求,都会跟他说清楚。
留置开始后,会将被调查人安置在一个相对舒适的区域,或者是一个专门的设施内。被留置期间,他们的日常生活需求会得到保障,一些特殊需要,比如定期服药、进行必要的简单医疗检查等,也基本得到保障。
三、留置24小时全程监控
在浙江,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监控之下,也就是“全程留痕”,谈有关问题要录音、录像,这比以前检察机关侦办职务犯罪案件要求更高。
所以,根据以上全文我们可以清楚的对监察法留置地点是哪里有一个清晰直观的了解,留置措施是在当前形势下运用合理的法律思维而制定的一种较为妥当的方式,也是最直接有效的调查手段,执法人员一定要运用合理,避免引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