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紧急医疗事故中由患者本人或者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等家属轮次决定是保大人还是保小孩,但通常是保大人为主,何况两人感情好随时可以再孕育孩子。一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这种保大人还是孩子的情况都是指胎儿尚未出生的情况,(关于出生的认定,我国采用独立呼吸说)。因此,胎儿还未出生的时候,不存在对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也就谈不上民事权利,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生命权以及后面要提到的亲属关系问题。另一方面,产妇则是一个拥有完整民事权利的自然人,因此其生命权是实实在在的,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如果选择保孩子而放弃救治产妇,事实上从法律的角度有违法甚至犯罪的嫌疑。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之间负有互助义务,有病不给治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反之,选择舍弃胎儿,则相对不会存在这样的法律问题。一般来讲,胎儿尚未出生,视为产妇身体的一部分。从医生的角度来说,也是同样的道理,救产妇比救胎儿在法律上更能够站得住脚。
【法律依据】:
《母婴保健法》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