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当然是尽力两个都保。
2、其次,如果只能保一个,应当是按医疗情况,看保谁成功率更高一些。
3、再次,如果只能保一个,而且大人和小孩成功率一样的话,病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己对自己的身体有决定权,因此,病人可以决定是保自己还是保小孩。
4、又次,如果孕妇已经处于昏迷等无法行使民事权利的状况,则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正常情况下是其配偶)来替她做决定。
具体来说首先,孕妇进行手术前,医生会出具一份《手术同意书》,而这份同意书中会标明,手术中遇到的危险情形及相关规定。除非,孕妇本人已经意识不清醒,无法签字的情况下,才会按照以下顺序,由孕妇家属签署:1,配偶;2,孕妇父母;3,孕妇的兄弟姐妹;4,孕妇监护人。当然,遇到紧急情况,而孕妇及其亲属不能或者不愿签字时,医院是不能拒绝治疗的。
其次,胎儿是依附于母体生存的,我国法律对自然人的规定,采取的是“独立呼吸说”,也就是说,在胎儿并未脱离母体,没有独立呼吸之前,他并非我国法律承认的自然人,也就不存在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在母体与胎儿的生命安全面临危险时,法律承认的是,先保护母体的生命安全。
最后,无论孕妇还是亲属,都不能要求医生“保小”。在医学原则上,产妇的安全才是第一位的。除了有法律规定外,还有一点就是,在医学上,母体是妊娠期给予胎儿所有营养的供体,胎儿的生命都依靠母体存在,如果母体出现问题,胎儿很可能会造成损伤或者消失。因此,医生会当先抢救病危的产妇。在产妇病危无法抢救时,才会优先抢救胎儿。
无论保大还是保小,对产妇与亲人来说,都是痛苦的事情。如果遇到极品亲属,即便法律给了孕妇生命安全的保障,在妊娠期的产妇也要先保护好自己,才能保护好孩子。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娩出时为死体的除外。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意思就是一个主体在法律上是不是人,受不受到法律保护。在保大人保小孩这个问题上,保小孩是否在“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解释范围内,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民法典作为一个民事基本基本法,其效力仅低于宪法,从立法目的来看,此中的“涉及胎儿利益保护”当然不包括保小孩这一层意,其更多是在财产权益上保护胎儿的利益。我们姑且先把这种情况先解释为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