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较之诉讼,仲裁有何特点或优点
仲裁的主要优缺点:
优点: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经济性——仲裁可以及时地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从而节省费用。强制性——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缺点:自愿性(除劳动仲裁)——提交仲裁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是否仲裁、由哪个机构仲裁、仲裁什么事项、仲裁员等。
诉讼的优缺点:
优点:主要是可以充分全面保护你的合法权益,比较公正,处理的结果生效后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力;
缺点:(应该说是弊端合适)程序比较繁杂,周期较长,需要耗费一定的精力和财力(律师费,立案费等),也有可能使双方的关系恶化。
二、劳动争议诉讼和劳动仲裁的关系是怎样的?
(一)劳动争议诉讼应当严格执行仲裁前置制度。
在审判实务中,劳动争议仲裁(以下简称仲裁)前置制度已为广大司法工作者普遍理解和接受,但是仍有个别人员在严格执行该制度上还存有疑意。例如:对劳动争议当事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仲裁委员会长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不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结论,当事人不得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对此有人认为可视为争议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劳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确实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即仲裁委员会在实体上作出仲裁裁决;二是视为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即仲裁委员会在程序上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结论(包括裁决、决定、通知书三种形式)。因而,凡当事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仲裁委员会未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不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结论的,都属于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人民法院均不应受理。
(二)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从仲裁到诉讼有其自身的规范体系和特征性,不能因其在诉讼阶段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范体系,而完全以民事诉讼的规范和理念来排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本身的规范和特征。相反,人民法院在运用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在某些环节上,应当以劳动争议程序规范在诉讼阶段的特殊规定,来影响和改变某些民事诉讼程序原有的规范及理念之具体适用。
“不告不理”原则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特殊体现。
三、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怎样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动争议诉讼费的收取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务院出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可以说都是解决劳动争议中的途径,对于一些劳动争议,法律中明确规定仲裁前置,也就是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处理,要是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那么才允许去法院提起劳动诉讼。只有少部分劳动争议,允许当事人直接提起劳动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