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不同:行政审批的适用范围较宽,可以归入行政审批的项目种类很多,甚至包括推荐、命名、备案、证明等。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的规章,行政许可大体上可以分为五类:
1、普通许可
2、特许
3、认可
4、核准
5、登记
(二)设定的条件不同。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行政许可法》规章: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而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法律并无严格限制,各级行政机关(也包括非行政机关)都可以设定审批事项。
(三)指向的对象不同:行政审批的对象十分宽泛,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外,还包括行政机关本身。它不仅涉及外部对象,也涉及行政机关内部事项;而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条)的规章,行政许可的对象仅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并不包括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当然也不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