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注意事项如下:
1、自诉案件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审理中可以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刑事自诉案件的案件有哪些
刑事自诉案件范围包括下列三类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下列案件:(一)侮辱诽谤案件,但这类案件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案件。(三)虐待案件。(四)侵占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也就是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具体来说包括下列案件:(一)故意伤害中致人轻伤的案件。(二)非法侵入住宅的案件。(三)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案件。(四)涉及重婚的案件。(五)遗弃家庭成员的案件。(六)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以及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四、《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刑事案件包括哪些案件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什么是自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有哪些?
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时需要注意几个事项:1、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时限。批准逮捕外国籍、无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时限系二级人民检察院共同使用,有时需三级人民检察院共同使用,因此,一般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实际办案时间,对被刑事拘留的一般不超过3天,对未被刑事拘留的一般不超过7天。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籍、无国籍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侦查机关依法改变强制措施。2、涉外刑事疑难案件的审查逮捕。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认为有逮捕必要的,由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书面请示,连同案卷材料一同呈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在征求外交部意见后作出决定。对决定批准逮捕的,书面批复通知层报的人民检察院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侦查机关执行。3、一般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涉嫌其它犯罪的案件,经市、分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提出书面请示,连同案卷材料一并呈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中应主动征求外事部门意见。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应批复市、分检察院,由市、分检察院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侦查机关执行。4、对涉外共同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外国籍、无国籍共同犯罪案件应区别情况,分别按照不同的程序处理:(1)涉案犯罪嫌疑人全部为外国人的案件,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不需要批准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涉案犯罪人全部为外国人的案件,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对其中至少一人需要批准逮捕的,应对全案犯罪嫌疑人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3)涉案犯罪嫌疑人中部分为外国人的案件,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外国人需要批准逮捕的,也应对全案犯罪嫌疑人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4)涉案犯罪嫌疑人中部分为外国人的案件,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中国公民需要批准逮捕,而外国人不需要批准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对外国人不批准逮捕和对中国公民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申诉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刑事申诉的注意事项:第一、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第二、申诉难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呢也应当受理。第三、申诉人对于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影响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第四、对刑事案件申诉呢是有次数限制的,一般来讲呢只有一次。第五、申诉人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呢应当予以申诉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立案。第六、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呢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诉的,可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予以驳回。第七、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事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经过审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