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集体诉讼。
集体诉讼,是指诉讼各方中有一方是一群人,他们会派一名代表人代表众多当事人来参与解决矛盾。通常这一方中多数成员彼此间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数过多致无法全体进行诉讼,得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全体利益起诉或应诉。
集体诉讼制度的最主要特点在于,除了首席原告外,其他受害者都不需要直接参加诉讼,甚至都无需知道有这样一个诉讼案的进行。一旦赔偿额确定,各个受害人都会按照比例得到赔偿额。并且,任何不愿参加集体诉讼的成员必须亲自申请退出,否则就算是自动参诉。这样打一个官司,就不需要很多人参与,律师只需要和首席原告交涉就可以了。这样就极大地降低了协调成本。
一、什么是集团诉讼和代表人诉讼
集团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代表人诉讼一般指集团诉讼。集团诉讼又称代表人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指的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由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法院判决效力及于全体相同权益人的诉讼作用在于同时解决当事人一方为一个庞大集团的诉讼。
二、处理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当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权。人民法院审理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时,不能轻易否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方案,更不能直接代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分配决定。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依法成立的村民自治组织,代表村民管理集体财产,是村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议定的原则,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作出的分配决定或方案,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人民法院应当尊重集体组织的自治权。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原则、办法、决定和方案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依法作公正的判决。
(二)必须贯彻平等原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村民集体成员共同享有。所以,来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收益,属于全体村民征地补偿款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由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平等参与分配。分配不等于平均分配,而要结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笔者认为,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分配权的原告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前即具有被告的合法户籍关系;二是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前即长期在被告村里生产生活;三是参加被告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民主政治活动;四是在原户籍单位不享有任何土地利益,方可依法认定为其具有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样既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同时避免了农村集体的利益被空挂户、两头占等情形的恶意侵犯。
(三)应当注意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实际生活中还存在某些妨碍妇女行使平等权利的消极因素,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某些城乡结合部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在发放征地补偿款中,歧视、剥夺出嫁女及其子女的村民待遇,不发或少发土地补偿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仍被绝大多数农民、农村干部,甚至部分街镇基层干部视为制定出嫁女政策的依据。征地补偿款作为征地部门对被征收地的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损失的一种价值补偿,出嫁女应当得到同等的补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