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招标公告或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书,说明采购的具体要求,邀请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密封报价的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通常适用于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项目或服务项目采购。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而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采购的项目,将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采购单位内部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采购。\r\n竞争性磋商是邀请招标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在投标人之间竞争以获取中标机会的程序。竞争性磋商既适用于具备竞争条件的货物项目,也适用于具备特殊条件的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作为邀请招标的一种特殊形式,与传统的邀请招标相比较,最大的区别就是竞争性磋商是在磋商小组的监督下由供应商对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提交密封的响应文件。根据现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因此采购人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时,必须事先得到财政部门的认可并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刊登竞争性磋商公告。采购人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本法关于委托代理的有关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