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两者之间,在评标方法上的区别是最大的,竞争性磋商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采用的是最低价中标法。所以根据这个评审方法,我们可以理解为谈判比较直接,谁价格低谁就中标,前提是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没有实质性偏离,那么一轮结束,再也没有商量的余地。但是磋商稍微复杂,要制定详细的综合评分要求,要打分,最后未必是最低价中标,而且磋商的过程中,投标单位可选择价格调整策略,整体的评标过程还是稍微复杂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