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根据国家《劳动法》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在哺乳时间、哺乳假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指:
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3、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哺乳时间是每个生育女职工都有权享受的。
但事实上是企业或出于对经济效益及人事安排考虑,或以工作繁忙等诸多原因更本不给女职工哺乳时间,即便批准,也以“事假”名义,因事假期间的工资只按原工资60%发放,甚至更低。或以调换工作岗位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标准等方式来变相达到打击制裁目的。这些做法都是违反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但这种做法比较隐蔽,所以在此类“柔性侵权”例子中,女职工通常很难拿出证据来提请仲裁或诉诸法律,因而也就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为切实落实国家的相关法规,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