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受理条件如下:1.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依法缴纳各项税收,无偷税、骗税和抗税行为,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3.与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连续正常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4.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开展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或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