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

律师回答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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