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慢性疾病享受以下待遇:
1、享受慢性病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在慢性病病种补助限额范围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自付10%,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自付10%—40%等;
2、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助按月结算,居民医保部分病种按年结算,剩余部分不累计。参保单位和个人医疗保险欠费或参保人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补助待遇。
法律依据:
《医保法律法规条例》
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