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评估经验,可从以下五方面入手。
第一,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是文件中明确排除的,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看文件制定主体,判断制定主体是否是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例如地方性法规,它的制定主体是地方人大和地方人大常委会,是权力机关,故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看文件内容,判断内容上是否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例如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之类信息内容上并不涉及外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具有外部性,故也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看是否具有普遍约束力,即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抽象行政行为,以区别于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针对特定人、特定具体事项作出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等均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也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五,看制发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要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制发工作规范有序。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从文件制定主体、文件内容、行政行为、制发程序等方面判断是否是行政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