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不可以帮两个人做担保,事业单位个人可做担保。一般是不能担保的,如幼儿园以及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等。担保法都有明确规定不能担保。即使担保法没有明确否定的也好,要是为他人提供担保,这会涉及到财产纠纷,负责人超权决定将有可能承胆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如果该事业单位不是公益目的事业单位,则提供的担保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
领导擅自作主以单位名义为职工个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担保,如果给单位造成损失,可以起诉领导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