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虞政〔2020〕3号)于2020年1月2日起施行,在虞城县禁燃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春节将临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虞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现将我县烟花爆竹禁放的有关规定告知大家,希望广大居民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政府的工作。
一、虞城县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由城市管理部门对违规者依法进行处罚。
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由属地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依法进行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将视情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110。
真诚地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宁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