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家庭农场申请条件如下:
1、经营者应具备农村户籍;
2、家庭农场主要的劳动力以本家庭为主,无长期雇佣工人;
3、申请者的收入应以农业收入为主,并且净占比要超过80%以上;
4、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相关农业技能培训;
5、应在合法的基础上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6、从事粮食、经济作物等种植业的农场流转土地的租赁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土地流转面积达到50亩以上。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如下:
1、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2、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3、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4、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二、 家庭农场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擅自将流转经营土地再流转给第三方;
2、损害农田水利、林网等基础设施;
3、从事掠夺性经营,损害土地、其他农业资源和环境;
4、擅自改变流转经营土地的农业用途;
5、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套取政府扶持项目和资金。
总之,申请经营者需要具备农村户籍;家庭农场主要的劳动力是自己的家庭,没有长期雇佣的工人,或者长期雇佣的工人数量不超过家庭工人的数量;申请人的收入应以农业收入为主,净比例应在80%以上;农场经营者应该接受过相关农业技能培训;家庭农场土地转让的,应当依法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要达到一定的标准,相对集中、稳定;从事粮食、经济作物种植业的农场出让土地的租赁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土地流转面积达到50亩以上;或者从事水产养殖、种植养殖相结合的养殖场,土地出让面积在10亩以上或者相关产业投资在50万元以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