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形下,离婚双方都对公房有承租权: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等。离婚时的公房先由双方协议分割,离婚公房双方所争议的房屋面积较大,可以隔断分开的,分别承租;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房地产部门和单位另行解决;可参考当地平均租金标准对一方进行经济补偿。
一、公房拆迁补偿有什么依据吗,如何分配补偿款
1、公房拆迁政府是给补偿的,一般都是按照面积进行1:1的补偿,但具体应该怎么补偿,还是要看当地的政府的拆迁公告怎么要求和规定。
2、公房拆迁,补偿款不会全部给居住人的,还有房产人公房所属单位的补偿部分。给与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一般是由公房所属单位另行安排住房,或者直接给予补偿款。具体补偿款是多少,还要看公房所属单位的决定,但要能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条件。
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下列情况除外: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公房承租权的定义
公房承租权,关于其性质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公房承租权就是一种债权,公房承租关系就是一种债权法上的合同关系,即产权单位是出租人,居住职工是承租人,与市场房屋租赁不同的是,其租金标准由国家规定。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统一规范租赁关系,而没有特别区分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就是明证。有的认为公房承租权是一种物权,甚至可以类似所有权。公房承租权人可以有购买请求权,即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房的权利,在承租权人死亡时,其同住的符合相应条件的家属可以成为承租人,继续享有公房承租权的特殊地位或资格。
首先,其有债权的性质。出租人和承租人间是通过公房租赁合同确定其间的权利义务的,承租人必须按照规定要求交付标准租金,出租人要负担房屋的维修养护责任。在出租人不具备公房承租条件时,必须及时腾退。此一权利义务关系,在发生争议无法正常解决时,完全可以作为法律纠纷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但是,对于此前的资格问题,即公房产权单位根据职工的职级、工作年限甚至家庭人口等具体情况,来确定职工的承租资格和顺位,这一内部福利关系是不受民事法律救济的,如果发生争议,可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反映加以解决。其次,也具有物权的性质。一方面,承租权不仅仅是债权法意义上的承租关系,其具有巨大的财产价值(低价承租和期待利益),一是低价承租的利益,此与正常的租赁关系不同,公房承租人交付的标准租金由政府规定,远远低于市场租金,也达不到成本租金,包含了由政府或产权单位代为负担的意味。二是其往往包含了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房的请求权,只要是可售公房,承租权人一般就可以享有以房改成本价购买承租公房的期待权,从而获得房屋市场价与成本价这一象征性费用的差额。另一方面,承租权具有一定的人身性。比如,承租权人死亡后,其子女并非都可成为承租人,必须基于一定的身份和户籍要求(同住成年家属);在此情况下,如遇拆迁,只补偿承租权人,并不当然补偿其他非承租权人的子女。
三、拆迁补偿款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分情况说明:
1、如果拆迁的房屋是私房,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2、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则要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