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禁止性补贴又称红灯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明确地将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规定为禁止性补贴,任何成员不得实施或维持此类补贴。
法律依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第1条 补贴的定义
1.就本协议而言,以下情况应被认为有补贴存在:
某一成员方境内的政府或任何政府机构(在本协议中称“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即;
政府行为涉及直接资金转移(如赠与、贷款、投股),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
本应征收的政府收入被豁免或不予征收(如税额抵免之类的财政鼓励);
政府提供不属于一般基础设施的商品或服务,或购买商品;
政府向基金机构支付款项,或委托或指导私人行使上述至项所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是赋予政府的职权,以及与通常由政府从事的行为没有实质差别的行为;
1994关贸总协定第16条意义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
由此而给予的某种优惠。
2.上述第1款所定义的补贴应遵守第二部分的规定,或只有在根据第2条的规定该项补贴是专向性的时候,才应遵守第三或第五部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