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的解决办法有哪些
垃圾分类的处理方法有将可再生资源直接回收,以及不可在生资源用焚烧填埋方式来处理。不可再生资源的焚烧填埋的方式有直接填埋和减量填埋和焚烧填埋。
破产企业债权回收的途径有哪些
立案前,积极追讨审判实践证明,破产还债程序的引起,绝大多数是由债务人即破产企业自己申请引起的。每一个破产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立案前,都经过了充分的协商、酝酿阶段。破产企业申请破产,不是一时心血来潮,而是往往数月、甚至几年前就有了破产意念。所以,有破产计划的企业,应紧紧抓住破产申请准备阶段,加大债权清收力度,这时企业没有破产负担,债务人也没有借破产逃废债务的念头,应该是追讨债权的大好时机。立案后,依法追讨立案后,按照破产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想方设法调动业务人员的积极性,由业务经办人员提供线索,对于数额较大的债权,必要时由业务人员、清算人员、审判人员联合去债务人所在地。应不断更新观念,催收债权不以回收现金为唯一途径,大胆尝试以物抵债,只要有变现价值的物品,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或是无形资产(如商标使用权等),在合理作价的基础上,折价清收,以防错过清收时机。结合职能部门,加大清收力度破产企业的债权大多数是在业务往来中正常形成的,但也有少数债权,系经办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致使债权长期得不到回收,甚至内外勾结,吃里扒外,出卖企业利益,中饱私囊。对于这类债权,首先要做好经办人员的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如能端正态度,澄清认识,积极配合,落实债权,可既往不究;如执迷不悟,强词夺理,消极应付,蒙混过关,可按职责范围移送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等部门,如对拒不交待债务人下落的经办人员,可按诈骗嫌疑交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等。聘用律师或中介机构人员专门清收。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回收有哪些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符合以下条款的原发包单位可以收回承包地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式有哪些
根据《湖北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式:城市生活垃圾可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农村生活垃圾可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因地制宜确定投放点位置、投放时间及投放规范等。
哪些情形农村宅基地要回收
1、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比如建的房子倒塌两年后,没有重建,集体应回收该土地使用权。如果想继续使用,符合条件可以重新申请。另外,如果申请的宅基地已满两年却没建房,也将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土地登记。想建房子的时候,要再重新申请宅基地。所以宅基地申请了一定要快点建房子!2、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比如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移居境外后,就没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但是原来在农村的房屋属于私有财产,依然受法律保护。所以可以一直使用房屋,直到房子自然损坏,但没有重建的权利。3、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