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是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情形。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本条是对“有限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劳动者一方可以依法提讼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无权对此直接,只能依据第49条的规定申请撤销。本条规定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案件享有诉权主要是因为,劳动者在劳动争议的双方中处于弱势地位“一裁终局”案件所涉金额虽然不多,但是对于一些生活困难的劳动者来说,其仍然是家庭基本生活的主要资金。因此,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但劳动者行使该诉权的时间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如期满劳动者不的,则视为放弃诉权,该裁决书就对劳动者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