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伤害的主观是要对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而正当防卫的主观是不要对方伤害到自己的合法权益。2.故意伤害的客观是必然造成对方的合法权益的损害。正当防卫客观上可能出现对对方的合法权益的损害。3.故意伤害不存在时间条件的界定,只对主客观有要求。而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都存在受到不法侵害这个时间条件,并且不法侵害这个条件需要在进行中。如果不法侵害已经过去,正当防卫就已经结束,但是依然造成对方合法权益损害,这时要判断是客观原因造成还是主观原因,如果主观原因那么就由正当防卫转变到故意伤害,如果是客观原因,那么是正当防卫转变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有什么区别
故意伤害是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而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有哪些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有以下这些:(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中危害的来源只能是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中的危害来源比较广泛,它不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还可以是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侵袭等等。(2)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来实行,不能损害没有参与实施不法侵害的其他人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只能是与危险的发生无关的第三者的利益。(3)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排除危险的唯一方法时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无这样的要求,即使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用其他方法来避免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4)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5)对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对防卫人一般无特殊要求,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都可以实行;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
正当防卫是故意伤害罪吗
不是。如果是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案例】被告人汪某A与汪某B系邻居,双方曾因汪某B家建房产生矛盾,后经调解解决。2017年8月6日晚8时许,汪某B的女婿燕某某驾车与赵某、杨某某来到汪某A家北门口,准备质问汪某A。下车后,燕某某与赵某敲汪某A家北门,汪某A因不认识燕某某和赵某,遂询问二人有什么事,但燕某某等始终未表明身份,汪某A拒绝开门。燕某某、赵某踹开纱门,闯入汪某A家过道屋。汪某A被突然开启的纱门打伤右脸,从过道屋西侧橱柜上拿起一铁质摩托车减震器,与燕某某、赵某厮打。汪某A用摩托车减震器先后将燕某某和赵某头部打伤,致赵某轻伤一级、燕某某轻微伤。其间,汪某A的妻子打电话报警。【判决】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害人燕某某、赵某等人于天黑时,未经允许,强行踹开纱门闯入被告人汪某A家过道屋,在本人和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汪某A为制止不法侵害,将燕某某、赵某打伤 关于【故意伤害辩护】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
山西省某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K某,在2008年至2011年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开支等手段,以各种名义,从自己保管的小金库,共支付28万余元,贪污归己。
并贪污广告宣传牌补偿款60030元。
上述四起犯罪事实共计数额34万余元。
假如《起诉书》的指控全部成立,当事人将面临10年到15年的刑期。
办案思路及心得李常永律师远赴山西办理该案。
经过深入研究案件卷宗及相关法律,多次会见当事人,李常永律师制定如下辩护方案:
战略上,对于《起诉书》指控的四起犯罪事实均做无罪辩护。
战术上,针对每一起指控,李常永律师均从以下三个维度展开辩论:
一,控方提供的证据,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之间、证言与证言之间、言词证据与客观书证之间,存在一系列无法解释的矛盾和疑点。
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刑事法治精神,依法不应予以认定。
二,辩护人举证(书证材料、音频材料、证人出庭作证),扩大原来证据体系中的合理怀疑。
三,反复渲染、强调反贪局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严重程序违法,证据上的不利后果,理应由控方承担。
在本案中,李常永律师综合全案证据,采取“证据分析+辩护人举证+程序辩护”相结合的辩护方案,与被告人密切配合、分工合作,最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由于受到某些“案外因素”的影响,办案律师的人身曾经遭受威胁。
但是,李常永律师不畏强权,始终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敢于辩护、善于辩护,运用自身的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了最好的辩护。
裁判结果《判决书》认定:
“K某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以支付锅炉款5万元,噪声自动检测电子显示屏13万元,服装款103720元的名义从
正当防卫是属于故意伤害罪吗
不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犯罪,是不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才要负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案例】李某,男。某晚,李某见两男子正侮辱他的女友,即上前制止。其中一男殴打李某,李某被迫还手。此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李某的肩膀,但黄未表明其身份。李某误以为黄某是对方的帮手,便拔刀刺伤黄某后逃跑。【解析】李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李某一开始被迫与攻击自己的男子打斗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李某打击警察黄某的行为是假想防卫。所谓假想防卫是指,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根据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本案中,李某误以为黄某是对方的帮手,因而采取了侵害行为。实际上,这种侵害是不存在的,李某属于假想防卫。这种情况下要判断李某是否有过失和故意,根据案情可以看到,黄某只是抓住了李的肩膀,是一种正常的制止举动,而李拔刀伤人就显然是故意伤害了。李某伤害黄某的行为是故意的,但李某无法认识到黄某的警察身份,主观上也没有妨害执行公务的故意,因而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