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主动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二)根据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需要,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及案件材料;(三)将本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随案卷移送其他办案机关。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二)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三)发放救助金;(四)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编制和上报本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年度预算;(二)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国家司法救助金;(三)监督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四)协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发放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