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第二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房屋购买价格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
第三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
第四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
第五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购买价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
第六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购房成本(如首付、税费、装修、已还贷款等)×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第七种计算方式为:夫妻共同还贷增值部分=房屋总增值-首付款增值部分-个人还贷增值部分。
一、父母买的房子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买的房子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
1、婚内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自己子女配偶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自己子女的名下的,视为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婚内父母一方是部分出资的,然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分割给登记产权一方,产权登记方需要对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部分给予另一方补偿。
二、怎么处理房屋增值部分
房屋增值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以一方名义登记房屋产权,婚前取得房屋产权证。登记在房屋产权证上的一方享有房屋产权。因市场而自然增值的,应属于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认定为房产方的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按揭贷款支付全部购房款,并以自己的名义登记房屋产权,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如何计算共同还款对应的增值部分,一些法院是根据共同还款金额占总房款的比例来确定的;
3、对于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对方应在婚前或婚后的房产证上加名,并在一方所有的房产证上加上对方的名称,视为赠与对方,赠与已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属于有效赠与。除非有重大误解或明显不公平,否则不能轻易撤销。加名的财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财产的增值部分自然成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