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有房贷记录(包含异地,贷款已结清),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利率9折,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有房贷记录(包含异地,1笔贷款未结清),首付7成,利率1.1倍。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第六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深圳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对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继续执行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政策;
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将继续加强监管并指导各商业银行分类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并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风险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