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是否有权查看相关征地拆迁文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根据此《决定》可知,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也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国土局具体实施。征地公告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村民查阅征地批文是有法可依的,同时征地补偿标准过低,村民也是有理由怀疑公告的补偿标准低于征地批准文件确定的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涉及到被征收村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并非是村民无理取闹,没事找事。
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所涉及到的批复文件并不是秘密文件,是完全可以向老百姓公开公示的。可是现如今的征地拆迁,不少当地部门因各种原因互相推诿,不愿出示征地拆迁中的相关文件,村民土地被征收、农房被拆除,对于村民来说,是件非常大的事情,因此当被征收人面对这种政府拒不履行公开义务的时候,村民可以依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当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公开征地批准文件等相关信息。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在征地前告知被征收人征地信息的义务为强制义务,也就是说政府必须进行告知,不告知可以说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