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行政拘捕,但是如果情况严重,生活不能自理,可以申请停止执行拘捕,根据法律规章,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捕处罚的人在拘捕所执行。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捕所发现被拘捕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捕通知书,建议拘捕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拘捕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捕所发现被拘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捕通知书,建议拘捕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捕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拘捕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捕的决定并通知拘捕所。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不予拘捕和不执行拘捕的规章如下 :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捕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捕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