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未要求一般的劳务合同不需要备案,但是,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使用的各类劳动者,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纳入人事部门管理的人员除外,具体备案时间为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者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第三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