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有:双方协商一致的;承租人使用不当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承租人未依租赁房屋性质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承租人经催告后仍逾期支付租金的;不定期租赁的;租赁物有质量瑕疵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存在不可抗力的。
法律依据:_x000D_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_x000D_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_x000D_
第七百一十六条_x000D_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_x000D_
第七百二十二条_x000D_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_x000D_
第七百二十九条_x000D_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_x000D_
第七百三十一条_x000D_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