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债权人与保证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可以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但是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一、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是否权有追偿权
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有追偿权。担保作为担保方式,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先后享有两项重要权利:
1、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保证人根据法律原因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2、追偿权,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放弃专属担保人的抗辩权,或者放弃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债务人也表示放弃,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享有追偿权。但保证人放弃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债务人未表示放弃的,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得享有追偿权。
二、担保无效时担保人需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无效时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担保人可以起诉债权人和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提前行使追偿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