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企业提取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支出。
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3.哪些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核: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是否符合规定。对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要进行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或没有提供相关资料的,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进行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