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个人代理人的工作性质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5条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他们并不加入保险公司成为其成员而且独立地完成自己的劳动或工作工作上没有定量的目标和工作时限人员流动性和脱落率非常高只要不想为这家公司代理业务合同自然废止代理人立即就可以离司。而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成为其雇员履行相应的合同规定的权力和义务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与个人代理人的关系同劳动合同关系根本不是一码事,根本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二、个人代理人取得劳动报酬的方式区别
个人代理人的劳动报酬是按所收取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手续费佣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决于自己的劳动成果保费数额就是说无论代理人付出了多大的努力若是没有保费进帐就得不到任何报酬。这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不相同劳动合同的标的是一定的劳动行为劳动者只需要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而不论单位的经营成果如何劳动者都应享受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因此保险公司与个人代理人的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三、个人代理人的佣金构成区别
保险个人代理人实行佣金制是国际通用的付酬方式首年佣金比例占新单保费的20-40左右尔后逐年降低连续领取3-5年。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公职人员或企业员工正常的劳动报酬。这是因为代理人佣金包括他在展业时所需要的全部费用以及对长期保单客户的售后服务所需费用。并且在佣金发放时除按政策正常扣税外保险公司没有扣留他们的任何费用。而在一般公职人员或企业员工的工资构成中除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奖励工资外尚有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养老补贴等等他们除工资之外从劳动积累中还应提留公积金、福利基金等为将来退休养老筹集资金。而个人代理人不享受社会福利待遇人老了只能靠自己平时积蓄支付老年生活费用。这也说明保险公司与个人代理人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四、对个人代理人管理方式不同个人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实行的是单兵作战的形式无论他到哪里去展业以及去多长时间每天有什么工作量化标准保险公司不能完全掌握和控制唯一能够掌握和考核的就是其工作业绩即收取保费的数额。尽管各家保险公司强调加强对其个人代理人的管理例如实行早会制、夕会制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强化业务培训实行团队编制等等但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科学的、规范的管理模式。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同一单位尽管每个劳动者的职责可能不同但其工作时间、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都是相同的并且大多属于集体劳动需要互相配合、协作其管理是按章有序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险公司与个人代理人的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五、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不同
《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的签订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整个合同书没有一处体现劳动合同字样在合同内容尤其是双方的权利义务方面规定的是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的也只是一方给予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为对方承担经济损失责任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可直接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劳动合同书》签订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的内容完全是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权利、义务也集中于劳动的付出获取和工资、福利待遇的获得支出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的是获得解除劳动的权力或赔偿相关对应损失在合同争议处理上明确规定需到本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可到法院起诉。两者本质上完全不同因此保险公司与个人代理人的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综上所述按照《保险法》第六章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与个人代理人所签订的《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只构成保险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