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出卖人将标的物预留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或者按照约定的价格将其转卖给买受人的,买受人无权拒绝。” 这意味着出卖人可以将标的物保留一段时间,或约定期限内将其归还或转卖给买受人。这种形式的交易相对于一次性支付全部购买价款的传统方式来说,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买卖双方的财务风险。而带押过户则是指出卖人在标的物上设定押记权,并将该押记权一并过户至买受人名下。买受人需履行对价,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此时,押记权作为对价的一部分,可以在买受人尚未履行完全对价的情况下放弃或者变更。不过,若买受人已经履行完全对价,出卖人再返还押記权就成立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在带押过户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押记权转移的方式、时间和条件等关键信息。同时,出卖人还需保证其设定的押记权是合法有效的,否则将可能面临违法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出卖人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将抵押物或者质物一并过户的,应当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注明该设定和过户,并告知买受人担保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未按照前款规定约定或者未告知的,抵押权或者质权对买受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