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在调解之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怎样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一)申请主体,发生纠纷后,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此外,还可以由当事人委托的亲属、邻里、同事等代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二)申请形式,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的,应当如实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写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存在的争议,列明希望通过调解解决的事项,并且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三)纠纷管辖,纠纷一般由纠纷发生地或者当事人所在地(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纠纷一般由相应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人民调解是解决民间纠纷的主要方式,它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对家庭、婚姻、邻里等纠纷进行说和、疏导、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起诉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是公民的权利,也是解决纠纷成本最小的方式,但是也不能因为调解而一味的退让,罔顾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调解不成时,要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是否收费?
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调解不收费是人民调解的显著特征,是一项基本制度。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要求各种类型的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和参加调解工作的其他人员,以及这些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财物。1989年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国务院令第37号)第十一条,2002年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75号)第八条都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是由人民调解的性质所决定的,是我国人民调解的优良传统,也是人民调解工作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的一大特色。人民调解的根本目的不是赢利,而是化解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人民调解不收费,能够使其更加贴近群众、服务群众,使矛盾纠纷当事人愿意主动申请调解,从而最大限度地使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避免矛盾激化,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职能作用,有力维护社会和谐。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解决。2007年,财政部与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规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机构应继续在各方面对其提供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和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法律效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如何主动调解?
主动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为当事人调解纠纷。许多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不愿意主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没有及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不通过其他途径寻求解决。这就容易错过矛盾纠纷的最佳解决时机,甚至使矛盾纠纷扩大、激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能够抓住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时机,使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渠道发现矛盾纠纷: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定期对群众间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发现纠纷就要及时化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二是基层人民政府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发现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也可以及时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三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可能发现相关联的其他矛盾纠纷,此时,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该纠纷。四是社会组织、群众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的矛盾纠纷。群众发现矛盾纠纷,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适宜调解的,可以主动调解。
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如何产生?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居民会议推选产生。推选工作应当遵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同时,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居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其成员可以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兼任,但仍应通过上述程序推选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