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需要的考勤记录可以通过提供考勤文件来证明如打卡软件打卡记录和单位的考勤表复印件以及有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单位公章,能够反映劳动者人数的考勤表等。
还可以通过共同上下班的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等证明自己加班或者出勤工作。
如果是与仲裁事项有关的证据是被用人单位进行掌握管理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是应当要提供该证据;不愿意提供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