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天津城乡居民医保港澳台人员是可以参保的。天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一、学生儿童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包括:1、在天津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非在职学生(统称:学校学生);2、在天津市幼儿园、托儿所、保育院的儿童(统称:托幼机构儿童);3、具有天津市户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等有效证件的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含新生婴儿);4、天津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儿童。
二、城乡未就业居民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未就业居民包括具有天津市户籍的城镇未就业居民、农村居民和持有《天津市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简称《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港澳居民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湾居民通行证》)等公安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的未就业人员。
【法律依据】:
《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
第三条 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国家以及本市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条 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可以参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管理工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办工作。
第六条 外国人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取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后,由用人单位持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所需的基本信息,及时调整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有关数据库结构和内容,建立健全外国人和台港澳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做好相关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第八条 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其缴费年限以在中国境内(除台港澳地区)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
第九条 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中国境内(除台港澳地区)流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境的,可以保留其社会保险关系,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不间断计息。其再次来本市工作的,可以申请续接社会保险关系,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也可以经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并按照参保职工出国(境)定居相关办法,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无受益人和继承人,个人账户余额转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条 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按照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长期待遇,并且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参照《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