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意味着就有劳动关系。如果签署了劳动协议的并不意味着双方就一定构成了劳动关系的,但是签署的劳动协议也是需要签署的双方就各项内容进行充分的协商,在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进行签署才是有效的。
不意味着就有劳动关系了。签订劳务合同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劳务合同应当为一般的雇佣关系,不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依法签订的为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有哪些?
(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同时,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劳动者都不能与二个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二个用人单位也不得同时与一个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
(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为了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提供服务。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归属于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组织指挥下,为了最终实现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劳动的。相应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实施劳动行为提供有利条件和物质保障,并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报酬。
(5)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相关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
如果双方签署了劳动协议也并不意味着双方就一定构成了劳动关系的,有可能构成的是劳务关系。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构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都是需要双方就签署的协议或者是合同中的各项内容条款进行充分的协商之后才能签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