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买房新政策:限制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含高新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不含高新区榆中园区的住房销售。自1月8日起,个人在上述地区购买的住房,含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屋,以网上签约时间为准,自取得房地产权证登记簿之日起3年内方可上市交易。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取得房地产权证3年后方可转让字样。通过司法裁决、拍卖、拆迁建设、继承、离婚分析等方式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不受前款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