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者享有无条件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对于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合同法》仍然有一定的保护。三十日的预告期就是为了让用人单位事先就辞职者的替代人选作出安排,当合同解除时辞职者的岗位有了替代人,就不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较大损失。因为我国大部分的劳动者都具有可替代性,只要保障了用人单位找到替代者的准备时间,在劳动者辞职前,招聘新的劳动者来交接工作,就不致影响用人单位的生产。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