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住宅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2、约定条件: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另《消防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经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人使用。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还应当同时提交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并组织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如何解决
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后,业主可以采取三种办法予以解决:1、与开发商协商。因为房屋是从开发商手里买来的,所以开发商对房屋质量负有基本的担保责任。开发商必须保证房屋质量符合法律的规定,适合业主居住。因此,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后,业主应当首先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提供维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等。2、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如果在与开发商协商的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难以解决房屋质量问题,那么业主可以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质量监督部门会督促和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质量做出说明,并且要求开发商履行相应的维修义务。3、向法院起诉。业主也可以不经过协商和投诉的过程,或者在协商或投诉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房屋质量问题属于违约责任,法律对房屋质量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购房者不仅可以要求退房,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遇商品房质量问题时如何维权
因商品房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质量保修期何时起算
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其实,商品房的保修期是从房产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的使用只是就开始计算的,这是总的一个说法,具体的每个部分会有不同的规定,时间保修期从什么时候算有多久都是不一样的,具体如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为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灯具、电器开关损坏为6个月;管道堵塞为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屋面防水为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为1年;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因此,国家规定的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期,应该是从完工验收合格的时候算起的,具体什么时候应开发商对外公开,保修期有多久会有地区上的差异,大致范围还是以国家为标准,提醒买尾房或现房的购房人,收房时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时限,避免错过保修时间。
如何认定商品房认购书效力
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综上,认购书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遭遇商品房质量问题怎么维权
因商品房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