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房公积金并没有上调,具体的与天津住房公积金调整的内容如下: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不变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不做调整,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5983元。
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不再重新核定。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做调整,仍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3、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营困难可降低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
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一、杭州公积金缴费标准
1、自2021年7月1日起,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2、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杭州市2020年全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缴存基数上限为32077元;缴存基数下限为政府公布执行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即杭州市区下限为2010元,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下限为1660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高于上限且不低于下限。
3、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缴存单位执行相同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