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解散可以因以下原因发生:1.自愿解散:股东会通过决议或者章程规定解散条件进行解散。2.清算结束:公司完成了所有清算事项。3.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成为一家公司。4.分立:公司分立成为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5.吸收合并:一家公司吸收并合并到另一家公司。6.其他法定原因:如公司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等。无论哪种解散原因,公司都需要进行清算,包括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两部分内容。清算时需要设立清算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债务清算、清算报告编制、清算结果公告等程序。在清算结束后,需要编制清算报告并由公司组织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会批准;批准后需要进行分配剩余财产程序,以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或按照股东会决定的方案进行分配。此外,有些情况下公司解散后也需要进行注销登记手续,如公司注册地变更、公司合并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依法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应当设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债务清算,编制清算报告,宣布清算结果,履行公司的清算程序。清算组织应当及时将清算情况报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股东会。